“瘦肉精”事件再次引发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。人们在愤怒和震惊之余,不禁思考,购买含“瘦肉精”食品的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救济?2日,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告诉经济导报记者,“如果消费者购买了含‘瘦肉精’的食品,有权利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索取货款10倍的赔偿金。”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华彬则表示,目前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权利救济仍然存在诸多难题,需要行政力量介入进行利益平衡。
“作为消费者,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购买济源双汇不合格食品并食用,可提出索赔请求。”赵金一表示,“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,应当尽快去医院检查,并作出特殊鉴定,以备诉讼时举证。即使这一危害结果很久之后才显现,只需在知道侵害结果两年内,寻求权利救济,都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。”
目前,河南省公安机关已对认定销售使用“瘦肉精”涉嫌犯罪的72人采取强制措施,对53名公职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调查取证,32人已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初步处理。但是,在食品消费领域出现违法行为时,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者。虽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最终也会起到维护市场秩序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,但只是间接的权利救济。消费者需要及时有效的直接权利救济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96条规定,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生产或者销售的,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,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。
“《食品安全法》中关于10倍赔偿的规定,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,也就是说,即使没有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明显损害,但只要能够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即可申请赔偿。”陈华彬告诉导报记者。 “只要能证明自己购买过,其他举证责任由企业来承担,举证责任倒置,以及严格归责原则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。”赵金一表示。“购物时一定要保留小票,有利于消费者维权。”陈华彬提醒说。10倍赔偿金不易拿据报道,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日前再次向消费者致歉,并称双汇因“瘦肉精”事件受损超过121亿元。显然,这121亿元并不包括对消费者的补偿。
据了解,目前尚无消费者针对不合格双汇食品提出诉讼请求。一方面,购买的食品或早已被食用,而消费者并能不确定食用的双汇食品是否含“瘦肉精”,又无证据保留,很难举证。另一方面,双汇事件并不像“三鹿奶粉”事件那样,有明显的侵害结果,有明确的赔偿项目,如治疗费等。消费者寻求救济的途径似乎更为困难。
陈华彬认为,消费者提起诉讼往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,而且存在举证难等诸多问题,所以,虽然有10倍罚金的规定,消费者仍然不愿诉诸法律维权。“如果考虑举证责任倒置,又会过多地加重企业负担,不利于市场经济运行,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需要综合考虑行政、经济等多方面因素。”他表示。赵金一指出,惩罚性赔偿的运用在实践中还不常见,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出台,有历史的延续性和前瞻性。但它是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,反映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社会经济领域里力量消长的变化轨迹。需要政府介入
涉及消费者众多、影响广泛、举证困难、因果关系不确定,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程度不确定,是“瘦肉精”事件中消费者维权的难题。“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救济已受到法学家和各界人士的关注”,陈华彬表示。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“大规模侵权”法律对策研讨会上,许多专家认为,行政力量的介 入,是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有效手段。陈华彬认为,大规模侵权责任的认定,最困难的就是因果关系的证明,这个问题不仅存在于食品领域,也存在于药品领域。“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,是比较难证明的。私人力量难以对权利进行救济,就需要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。”在陈华彬看来,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案件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,既要考虑维护消费者利益,又要考虑过重的举证负担转嫁企业是否公平 ,是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。对于大规模侵权事件,行政力量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,权利救济的解决需要行政力量进行各方利益平衡。在解决“三鹿奶粉”事件时,政府从维护受害家庭的合法权益、维护社会稳定、考虑奶制品行业的发展 、保障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等角度出发,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解决了受害家庭的赔偿问题。该事件体现了行政主导性赔偿的优点之一即高效率性,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快速的救济。为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式。“行政权力的监管非常重要,监管缺位也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。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监督,强化国家的责任,充分发挥行政力量。”陈华彬表示。“只有多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相互协调配合,才能较充分保障食品安全,并在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得到充分的救济,让人们不会对食品消费失去信心。”赵金一认为。